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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消防水枪(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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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在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需重新进行工厂条件检查:


1.产品停产一年;


2.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3.生产条件变更,生产线重新布置;


4.产品标准更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5.产品型式认可所要求的工厂条件发生变化。


3.10 实施工厂条件检查前,申请方应向评定中心缴纳费用。检查人员的差旅费由申请方支付。


4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4.1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应按照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其检验样品由工厂条件检查组在现场检查结束后抽封,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


    2.样品基数应满足规定的要求;


    3.样品必须是本年度或近10个月生产的产品,并且应在产品保质期内;


    4.须由二名或二名以上检查员抽封样品并在抽样单上签名确认;


    5.抽样单上须由被抽样单位负责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印章确认。


4.2 申请方将抽封的样品寄送选定的质检中心,填写消防产品检验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技术文件。


质检中心按照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并按规定的标准收取检验费。


4.3 质检中心应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完成产品型式认可发证检验。检验结束后,质检中心向评定中心提交型式认可发证检验报告,并将型式认可发证检验结果通知申请方。


4.4 对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合格的产品,按照本规则第5章规定的程序核发证书。


4.5对型式认可发证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申请方应在完成全部不合格整改之后,向评定中心申请重新抽样补检,超过6个月不申请重新补检的,则作为自动退出型式认可处理。


重新补检应由原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重新补检仍不合格的产品,从重新补检报告签发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产品型式认可。


5 审批发证


5.1 评定中心负责对产品型式认可的全部资料进行汇总、审批,对符合要求的,签发证书,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方,同时通知申请方按要求向评定中心缴纳批准费(含证书费);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5.2 对获准型式认可的产品,评定中心颁发《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


5.3 申请方凭《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向评定中心购买认可标志。


5.4 评定中心及时发布型式认可证书颁发情况。


6证后监督和换证


6.1 对己获型式认可证书的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评定中心即可安排证后工厂条件监督检查或/和产品监督检验。监督检查或/和监督检验是随机性的,每年不少于一次。


6.2 申请方应在每年的1月20日前向评定中心提交上一年度获证产品的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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