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消防水枪(New)
最近更新: | 人气: 12844
7 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7.1 评定中心负责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的监制、管理。
7.2 在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使用证书和认可标志,证书由评定中心保存:
1.不能接受监督检验;
2.产品监督检验为不合格;
3.省级监督机构日常监督发现的产品不合格;
4.证书持有者未按规定使用证书或认可标志。
5.产品停产一年;
6.其他违反了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发生上述1条款的行为,申请方应将证书交监督检查组,监督检查组封存其认可标志,并将证书转交评定中心。
发生上述2、3、4、5、6条款的行为,申请方应在接到评定中心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评定中心,并封存认可标志。
证书暂停使用期间,生产申请方必须停止生产、销售和安装该产品。
7.3申请方恢复使用证书需向评定中心提出申请,待按规定履行监督达到要求后,评定中心通知申请方领回证书并使用证书和认可标志。
7.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中心撤销其型式认可证书:
1.产品型式认可发证检验依据的标准或产品型式认可规则发生变化,证书持有者不愿意或不能保证符合新的要求;
2.拒绝接受监督;
3.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4.产品连续两年未能接受监督;
5.产品监督不合格,再次监督仍不合格;
6.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
6.证书持有者滥用证书,如转让、转借或涂改等;
7.在证书暂停使用期间,证书持有者仍生产、销售、安装产品;
8.证书持有者滥用认可标志,如转让、倒卖或用于未获证产品等。
7.5原证书持有者应在撤销证书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和认可标志交回评定中心。
证书撤销后,原证书持有者必须停止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应对所有库存产品和己售出的产品采取处理措施,并应将处理结果报评定中心。
7.6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中心注销其证书:
1.证书持有者不再生产的产品;
2.证书持有者已注销。
3.产品标准作废。
7.7 证书注销后,原证书持有者应在注销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有效工作日内将证书和认可标志交回评定中心。
7.8 在证书有效期内,证书持有者更名,重新换证应向评定中心提交下述资料:
1.申请方更名申请;
2.申请方注册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
3.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
4.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原件。
7.9 评定中心及时发布证书暂停、撤销、注销和恢复公告。
7.10 证书持有者必须正确使用与证书内容相一致的认可标志,每个产品或最小包装单位一枚。认可标志不得他用,评定中心不定期地对认可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