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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消防接口(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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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消防接口产品


1 总   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1.2本实施规则适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


1.3 本实施规则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通则,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称评定中心)应按照各类产品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特则,明确本规则未尽事宜。


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


2.1 申请方向评定中心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需将下述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提交评定中心。


1.《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


2.申请方注册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


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2.2 对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与申请方签定受理合同。


对不符合要求的, 通知申请方。


3 工厂条件检查 


3.1 对受理后的申请方,评定中心组织安排工厂条件检查组。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3.2 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见附件一)的要求。工厂条件检查的方式、方法,按照评定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3.3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的组长、检查员和受检查方领导签字确认。组长应将该报告提交评定中心。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检查组应按照本规则4.1条的规定进行抽封样品。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组长也应及时报评定中心。


3.4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申请方视检查工作情况,自愿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工作意见反馈表》寄送评定中心。


3.5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寄送评定中心。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尽快整改,整改完毕应向评定中心提交《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和整改报告(并附不合格整改记录)。


3.6 评定中心对申请方提交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及不合格整改记录进行审核,受理后将再次派检查组进行重新检查。


3.7 重新检查应按照本章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重新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从确认检查结论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类产品的型式认可。


3.8  对己获得型式认可的产品,申请同一类别的其它产品型式认可,应按本规则对有关条款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与证后监督一并进行;申请新的类别产品型式认可,应按本章规定进行工厂条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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