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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消防接口(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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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7.1 评定中心负责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的监制、管理。


7.2 在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使用证书和认可标志,证书由评定中心保存:


1.不能接受监督检验;


2.产品监督检验为不合格;


3.省级监督机构日常监督发现的产品不合格;


4.证书持有者未按规定使用证书或认可标志。


     5.产品停产一年;


6.其他违反了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发生上述1条款的行为,申请方应将证书交监督检查组,监督检查组封存其认可标志,并将证书转交评定中心。


发生上述2、3、4、5、6条款的行为,申请方应在接到评定中心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评定中心,并封存认可标志。


证书暂停使用期间,生产申请方必须停止生产、销售和安装该产品。


7.3申请方恢复使用证书需向评定中心提出申请,待按规定履行监督达到要求后,评定中心通知申请方领回证书并使用证书和认可标志。


7.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中心撤销其型式认可证书:


    1.产品型式认可发证检验依据的标准或产品型式认可规则发生变化,证书持有者不愿意或不能保证符合新的要求;


2.拒绝接受监督;


3.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4.产品连续两年未能接受监督;


    5.产品监督不合格,再次监督仍不合格;


    6.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


    6.证书持有者滥用证书,如转让、转借或涂改等;


    7.在证书暂停使用期间,证书持有者仍生产、销售、安装产品;


    8.证书持有者滥用认可标志,如转让、倒卖或用于未获证产品等。


7.5原证书持有者应在撤销证书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和认可标志交回评定中心。


证书撤销后,原证书持有者必须停止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应对所有库存产品和己售出的产品采取处理措施,并应将处理结果报评定中心。


7.6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中心注销其证书:


    1.证书持有者不再生产的产品;


    2.证书持有者已注销。


    3.产品标准作废。


7.7 证书注销后,原证书持有者应在注销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有效工作日内将证书和认可标志交回评定中心。


7.8 在证书有效期内,证书持有者更名,重新换证应向评定中心提交下述资料:


1.申请方更名申请;


2.申请方注册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


3.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


    4.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原件。


7.9 评定中心及时发布证书暂停、撤销、注销和恢复公告。


7.10 证书持有者必须正确使用与证书内容相一致的认可标志,每个产品或最小包装单位一枚。认可标志不得他用,评定中心不定期地对认可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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