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消防接口(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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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监督检查组由评定中心组织安排。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监督检查人员的差旅费由申请方支付。
6.4 监督检验样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1.样品必须是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
2.样品数量应满足监督检验的需要;
3.样品必须是本年度或近10个月内生产的产品,并且应在产品保质期内;
4.实施检验的样品应由申请方负责人和监督检查组双方签字确认。
6.5 监督检查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检查组收回证书转交评定中心。
申请方应尽快整改,整改完毕应向评定中心提交整改报告和重新监督检查申请,评定中心重新派监督检查组实施检查。检查后仍不满足规定要求,申请方在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该类产品型式认可。
6.6监督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由检查组按规定抽取监督检验样品。
6.7监督检验为合格的产品,由评定中心对证书进行年度确认。
产品监督检验为不合格的,申请方从检验报告签发之日起,3个月后向评定中心提出再次监督检验申请。评定中心安排监督检验。监督检验不合格,补检仍不合格的申请方6个月后方可向评定中心重新申请该类产品型式认可。
6.8不能按规定要求接受监督的申请方,评定中心收回该申请方全部型式认可证书。
6.9 对获型式认可证书的产品有投诉,或在产品监督检查或/和监督检验中发现问题较多的,评定中心可视情况增加监督频次。
6.10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申请方将被抽封样品寄送选定的质检中心进行全项监督检验:
1.上一年度未接受监督检验;
2.监督检验不合格,再次监督检验;
3.生产条件变更,生产线重新布置。
6.11 评定中心公告年度监督的结果。
6.12申请方在发生下述情况时,应在10个有效工作内将有关情况报评定中心:
1.申请方搬迁、电话变更;
2.法人、总经理(厂长)变更;
3.重大设计、工艺更改;
4.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6.13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三年。特殊产品证书有效期按特则规定。
6.14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方应按本规则第2.1条的规定向评定中心提交换证申请。申请资料应增加拟换证产品的证书复印件。
6.15 评定中心接到申请方的申请资料后,对符合要求的,派检查组到申请方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并抽封样品,并做全项换证检验;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方。
换证工厂条件检查、换证检验和审批发证按本规则第3章、第4章、第5章的规定执行。
6.16在证书有效期内,如产品标准变更(如修订换版等),应按相应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