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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法》的若干条文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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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法定休假日,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休假时间,包括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及其它节假日)以及法定带薪年休假。
  婚丧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以及直系新属死亡时依法享受的假期。
  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是指:行使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担任人民法庭的人民陪审员、证明人、辩护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时间等。
  第五十二条 本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主要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制度、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处理制度。
  本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是指关于消除、限制或预防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保障设备、生产正常运行而制定的统一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发三级,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五十三条 本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主要指安全技术方面设施、劳动卫生方面的设施、生产性辅助设施(如:女工卫生室、更衣室、饮水设施等)。
  本条中的“国家规定的标准”主要指劳动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一系列技术标准。
  本条第(二)款被称为“三同时”,《矿山安全法》、《尘肺病防治条例》198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1988年劳动部颁发的《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规定》和1992年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对“三同时”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条中的“国家规定”主要指:《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及一些国家标准,如:《工业企业内运输安全规程》、《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等。
  本条要求企业提供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主要包括工作场所和生产设备。工作场所的光线应当充足,噪声、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浓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筑施工、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报警装置、通讯装置、安全标志等。对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设施,如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企业内机动车辆、客动架空索道等,必须经过安全评价认可,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企业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通过政府劳动部门安全认证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 本条中的“特种行业”指对操作者本人及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有十类:①电工作业;②锅炉司炉;③压力容器;④起重机械作业;⑤爆破作业;⑥金属焊接(气割)作业;⑦煤矿井下瓦斯检验;⑧机动车辆驾驶;⑨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⑩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国家标准《特种行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和劳动部颁发的《特种行业人员操作证》,它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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