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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法》的若干条文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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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本条中的“依法”主要指《矿山安全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度暂行规定》以及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的解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职业病报告办法》等。
  第五十九条 本条中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禁忌从事的劳动”,可以按照《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和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等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条中的“高处作业”是指二级高处作业,即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低温作业”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其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冷水作业”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操作人员接触冷水湿度等于或小于12℃的作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中的“其他禁忌从事劳动”是指:
  (一)森林业伐木、归塄及流放作业。
  (二)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的(含5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即二级高处作业。
  (三)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四)其他对未成年工的发育成长有影响的作业。
  第七十一条 本条中的“社会保险水平”是指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标准及费率水平。
  第七十二条 本条中的“社会保险类型”是指需建立基金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种社会保险。
  第七十三条 本条中的“依法”是指法律、法规。目前主要依照《劳动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地方性法规等。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继续依照有效的劳动规章及一些规范性文件执行。
  本条中的“社会保险待遇”是指养老、疾病、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和死亡等保险待遇。
  本条中的“法律、法规”主要指正在制定中的“《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一条 本条中的“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是指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或者有关社会团体的代表。
  第八十二条 本条中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第八十五条 本条中的“依法”和“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
  对本条的理解:劳动部门依据《劳动法》行使监督检查权。依据《劳动法》、《矿山安全法》以及其他劳动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对用人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处理违法行为。
  第八十九条 本条中的“法律、法规”主要指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国家技术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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