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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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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1、本办法适用于颁发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评价,为全国通用办法。2、本办法具体按㈠质量管理责任;㈡生产资源提供;㈢技术文件管理;㈣采购质量控制;㈤过程质量管理;㈥产品质量检验;㈦文明安全生产,共七个部分21个审查项目、44项审查内容(子项)进行审查评价。七个部分中的每一个审查项目,审查内容都按“合格”、“有缺陷”、“不合格”三种审查标准进行评定。3、根据本办法审查组对企业实施审查后,填写《化妆品产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项和有缺陷项汇总表》,并对审查中的不合格项和有缺陷项进行综合评价,然后再填写《化妆品产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结论》,审查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4、审查结论的确定原则:⑴化妆品产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项目中的否决项(以*表示)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具(其中2.2.1为否决子项);2.3测量器具(其中2.3.1为否决子项);2.4人员要求(其中2.4.3为否决子项);3.1技术标准(其中3.1.1、3.1.2为否决子项);7.2安全防护(全部子项),若其中一项不合格,则审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⑵化妆品产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的七个部分中,若有一个部分或一个以上的所有审查项目不合格,则审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⑶化妆品产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项目中的否决项均为合格,其它子项累计超过10项“不合格”(“有缺陷”项按累计三项作为一项“不合格”项计),则审查结论也确定为“不合格”。⑷化妆品产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项目中的否决项均为合格,其它子项累计不超过10项(含10项)“不合格”(“有缺陷”项按累计三项作为一项“不合格”项计),则审查结论也确定为“合格”。5、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审查项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记录与审查结果备注合格有缺陷不合格1.1组织领导1、企业的领导中应有人负责企业质量工作有专职领导负责企业质量工作有领导负责企业质量工作无领导负责质量工作。  2、企业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质量工作,且职权明确有专职人员和专门质量管理机构,并有岗位责任。有兼职人员及机构负责质量管理工作。无机构及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1.2方针目标1、企业应制定质量方针和定量的质量目标有企业的质量方针和定量的质量目标。有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无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2、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应贯彻实施。有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贯彻的具体记录及落实情况的记载。有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贯彻实施记录,但不具体。无方针、目标实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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