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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良好作业规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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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10 内包装材料在使用前须清洗、消毒。内包装材料应在正常储运、销售过程中能有效保护食品,防止将有害物质混入食品,并符合食品卫生标准。
    9.3.11 生产过程中应避免大面积冲洗工作,必要时须尽可能放低喷头近距离冲洗,以减少水滴四溅,防止飞溅污染。
    9.3.12 不应在生产过程中进行电焊、切割、打磨等工作,以免产生异味、碎屑污染。
    9.3.13清洁作业区内在生产时,不得打开窗户。
    9.3.14应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清洁、卫生。设备的维护必须严格执行正确的操作程序。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排除,防止影响产品质量卫生。每次生产前应检查设备是否处于正常状态。所有生产设备应进行定期的检修并做好维修记录。
    10 质量管理
    10.1 《质量手册》的制定与执行
    10.1.1 企业应由质量管理部门制定《质量手册》,经最高管理者批准后颁布实施。《质量手册》包括本标准10.2、10.3、10.4的内容。
    10.1.2有关食品质量、卫生的标准文本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文本,企业应收集齐全。
    10.2 原材料的质量管理
    10.2.1 制订详细采购制度,包括供应商评价、质量规格、检验项目、验收标准及检验方法,制订过磅、取样、检验、判定、审核、处理、领用等作业程序,并切实执行。
    10.2.2原材料进货时应要求供应商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或化验单。
    10.2.3每批原材料需经查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经判定拒收的应予以标示(不合格或禁用),专门存放并及时处理。
    10.2.4 经判定合格的原材料,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使用。
    10.2.5 原材料进厂应根据生产日期、供应商的编号等编制批号。该批号应一直延用至生产记录表,便于事后追溯。
    10.2.6 原材料的包装容器经抽样拆封,应立即做适当的处理,以防变质。
    10.2.7 对贮存时间较长,质量有可能发生变化的原材料,在使用前应抽样确认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
    10.2.8需有特别贮存条件的原材料,应能对其贮存条件进行控制并做好记录。
    10.2.9 原料可能含有农药残留、药物残留、重金属或霉菌毒素时,应确认其含量在国家标准控制范围内。
    10.2.10有特殊要求的原材料如咖啡因等,须按有关规定使用和贮存。
    10.2.11食品添加剂应设专库或专柜存放,由专人负责管理,严格领料方法及有效期限等,用专册登记使用的种类、进货量及使用量等,其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硝酸盐类与亚硝酸盐类应与一般食品添加剂分开存放,并作明显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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