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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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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证证书暂停使用期间,获证组织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3)        获证组织出现严重食品安全卫生事故;(4)        获证组织不接受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的监督。6.2.3注销认证证书获证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注销其认证证书。(1)        认证依据变更,获证组织不能满足变更后的要求;(2)        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获证组织未申请复评;(3)        获证组织申请注销。7. 认证收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应按照《国家计委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212号)收取认证费用。 二○○七年一月目  录1.目的、范围与责任2. 认证机构要求3. 认证人员要求4. 认证依据5. 认证程序5.1 认证申请5.2 认证受理5.3 现场审核5.4 认证决定5.5 监督5.6 复评5.7 获证业务范围的变更6. 认证证书6.1 认证证书有效期6.2 认证证书的管理7. 认证收费附件1: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罐头生产企业要求附件2: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水产品加工企业要求附件3: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要求附件4: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果蔬汁生产企业要求附件5: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速冻果蔬生产企业要求附件6: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含肉和(或)水产品的速冻方便食品生产企业要求附件7: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餐饮业要求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1.目的、范围与责任1.1  为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促进食品等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认监委2002年第3号公告)制定本规则。1.2  本实施规则是认证机构从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依据。1.3  本规则规定了从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1.4  本规则适用于对直接或间接介入食品链中的一个或多个环节的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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