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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内部审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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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审核结论大多是在缺乏统一、明确定量的尺度下作出的定性判断,具有某种模糊性,通常取决于第二方、第三方自己掌握的尺度严格程度和需要。随着国际认证事业的蓬勃发展,可能会对这一方面的工作加以统一规范。没有定量的结论往往是难以评定其独立性、公正性和科学性的。作为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可采用定量的方法得出审核结论,如采用比例法、分值法、分层分类法得出审核结论;产质量保审核的结论就比较简单,可用质量指数表示;工序质量审核的结论可用工序能力指数CF值或其他定量方法表示。
11.3 报告中的纠正、预防和改进措施及要求
内审是管理工具,重点是推动内部改进,因此提出纠正、预防和改进措施及要求应成为审核的一项重要任务,成为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11.3.1 纠正、预防和改进措施之间的差别
区分纠正、预防和改进措施之间的差别,对研究、制定措施是很有必要的。它们之间的主要差别是:
a)纠正措施是针对实际问题的原因所采取的消除措施;
b)预防措施是针对潜在问题的原因所采取的消除措施;
c)改进措施是为提高各项活动和过程的效果和效益所采取的措施。纠正和预防措施可归入改进措施的范畴。
11.3.2 措施的提出
提出并实施纠正、预防和改进措施,这是内审的工作重点。
措施的提出是审核组和受审核方共同的责任。所有内审中出现的不合格项都应采取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措施从提出到实施,应按一定程序进行。
11.3.3 评审措施
措施提出后应进行评审,目的是确保措施实施的有效性。
评审可参照以下要点:
a)措施针对性强,具体可操作,时间分工要求合理、明确;
b)措施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创造性,能体现先进的管理和技术;
c)措施得到实施,能经济有效地解决问题,并不会产生其他较大的负面效应;
d)解决问题有较强的系统性和一定的深度,能较好地防止问题再发生。
11.3.4 确认措施
措施评审还须进行确认,目的是确保其能够且得到有效实施。
确认者除审核组长外,还应包括有责任、有能力进行实施的部门和人员。
受审核方范围内的措施(受审核方有责任并有能力实施的措施)经双方确认即可;超出受审核方范围的措施(受审核方有责任但无实施能力的措施)审核组应与受审核方及有关部门共同确认、认可或由组织领导确认、认可。
11.3.5 实施措施
a)受审核方范围的措施,由受审核方领导确认批准后,付诸实施;
b)职能部门范围的措施,由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确认批准后,付诸实施;
c)组织范围的或影响重大的、牵涉面广的,由最高管理者或其代表确认批准后,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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