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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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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在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使用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
  (一)未能保持特种劳保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稳定合格的;
  (二)生产现状发生变化达不到生产要求的。
  二十、被暂停使用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于90日内完成整改。经整改复查合格的,可以恢复使用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
  二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一)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届满,生产单位未按本办法要求提出申请延续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的;
  (三)整改期满拒绝复查或者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生产单位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
  (五)特种劳保用品已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
  (六)国家已经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七)生产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八)转让、买卖或者非法使用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的;
  (九)未能保持特种劳保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稳定合格而引起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在被暂停使用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期间,擅自生产的;
  (十一)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核或年度审核不合格的;
  (十二)其他应撤销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的情形。
  二十二、被撤销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的特种劳保用品,再次申请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80日,有二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八)项行为的,再次申请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2年。
  二十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 不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工作的;
  (二) 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 出具的检验结果错误,造成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 无故拖延或拒绝检验工作的;
  (五) 将检验任务转包给没有资质或未经授权的检验机构的;
  (六) 检验人员弄虚作假或无故刁难被检单位的;
  (七) 检验有失公正的。
  二十四、申请单位弄虚作假提供检验样品,或擅自更换已抽取的封样样品,应终止本次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的申办,并在2年之内不得再次申办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
  二十五、评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现场评审纪律:
  (一)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按现场评审规范和任务书要求进行评审、取证;
  (二)尊重生产单位的知识产权,保守评审中涉及的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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