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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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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防止人员伤亡,实现安全生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程序。


2 基本定义


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3 适用范围


本程序使用于本公司特种工种作业。


4 特种作业范围


4.1 电工作业;


4.2 起重作业及起重机械作业;


4.3 锅炉司炉;


4.4 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4.5 爆破作业;


4.6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


4.7 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


4.8 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4.9 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及安监部门确定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


4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程序


4.1 特种作业人员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13号令)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者,方能独立作业。


4.2 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统计报送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取证工作。


4.3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证书后,按规定年限由所在单位向发证机构申请复审、复试或换证。


4.4 操作证由公司各单位安全员统一保管,公司安技处保存《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及证书复印件。


5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5.1 年龄满18周岁;


5.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5.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5.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6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人员,用人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其特种岗位工作:


7.1 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7.2 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在案达3次以上的;


7.3 弄虚作假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7.4 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应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8 相关/支持文件


8.1 《文件控制程序》


8.2 《中港集团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CHEC-AQ06


8.3 《中港一航局安全手册》 


8.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


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13号令 1999)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登记表(使用安全手册YHAJ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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