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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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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审查合格的,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对相关技术文件予以确认、存档,并发出现场评审通知书;技术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 位发出整改通知书。申请单位应在接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复审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申办。
  九、技术审查合格的,由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组织评审人员对申请单位的主体资格、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测检验设备和管理体系等条件进行现场评审,提出现场评审报告。
  现场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原则上应在接到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下达的现场评审任务书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评审组一般由2-3人组成;评审工作时间一般为2-3天。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派一名监察人员,监督现场评审工作。
  十、现场评审人员按照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抽样有关要求抽封样品,填写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抽样单,申请单位应于封样之日起5日内将抽封的样品寄往受委托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十一、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检验工作,由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委托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
  承担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检验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严格按国家、行业标准及检验规范进行检验,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十二、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自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包括整改报告)及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审查。综合审查合格的,颁发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准许在该产品上使用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标识,并予以公告。
  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
  十三、被终止申办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的特种劳保用品,自终止申办之日起再次申办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90日。
  十四、申请单位应承担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申办费用。
  十五、对取得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由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每年进行一次审核。
  十六、对取得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可以委托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特种劳保用品安全防护性能检验。
  十七、生产单位应于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届满90日前,按程序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十八、在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内,生产单位的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变更的,应按程序申请换证;生产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等档案信息变更的,应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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