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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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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单位或者被保险人逾期不
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社会保险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社会养老保险由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统一管理。中央、省属和军
队驻穗单位由省社会保险部门直接管理;驻其他市、县的,可委托所在市的社会保险
门管理。
  第四十一条 省、市、县补充养老保险办法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制订。单位补
充养老保险办法由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条例除特指补充保险的条款外均为法定
基本养老保险条款。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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