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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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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个人所得税前扣缴。
  第十二条 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开户银行凭社会保险部门开具的托收单
向单位扣缴,任何单位不得拒付。被保险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
缴。
  第十三条 欠缴养老保险费、又没有能力补缴的单位,可用固定资产或实物变现
抵缴。
  第十四条 单位破产、终止或因其他原因中止经营清产核资时,清算人、单位必
须分别通知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部门,养老保险费应按工资同等顺序清偿。
  分立、合并(兼并)单位要承担原单位的养老保险责任。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经社会保险部门资格审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月领取
养老金,直到死亡:
  (一)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
五年;
  (二)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
年限累计满十年。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被保险人(含出境定居人员),必须每年提供生存证明。
  第十六条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指单位和被保险人都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缴费
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份累计计算。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
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
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被保险人,养老金由基础养老
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同下)
除以120。
  基础养老金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储,个人帐户养老金从个人帐户中支付。养
老金每年7月调整,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第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被保险人,养老金由基础养老
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滤性养老金组成。退休时每月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
养老金的标准、养老金的调整以及来源按前条规定执行。过渡性养老金从社会养老保
险基金支付,具体计发办法由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九条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
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不得领取基础养老金,只能一次领取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同时
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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