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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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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不满十年的,不得领取基础养老金和过滤性养老金,只能一次领取个人帐户
储存额和一次性老年津贴,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老年津贴从社会养老保
险基金支付,其标准由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十一条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已经离退休的被保险人,同时
终结养老保险关系。被保险人退休后出境定居,由社会保险部门继续支付养老金。
  被保险人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嫁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社
会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生活困难补
助费由社会保险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

第四章 养老保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同期利率计息,利息全部转入养
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四条 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的三十日内,必须向社会保险部
门办理养老保险申报手续;单位变更,终止或人员增减、变动时,必须在十五日内向
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变更、终结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部门必须为单位和被保险人建立社会养老保险档案。被保
险人跨统筹范围变换工作单位时,必须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实行全额征收、全额拨付,任何单位不得挪用、
截留。
  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七条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一核算。
  在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一核算前,各市(地级及地级以上的市,下同)、县
(含县级市、区,下同)按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省、市社会保险部门
上缴调剂金,用于对养老金发困难地区和企业进行调剂。各地应上缴的调剂金,由省
或市社会保险部门开具缴款通知书通知开户银行扣缴,各地不得拒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是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组织,由人民政府代表、
单位代表、被保险人代表三方等额组成,依法对养老保险行政执行与基金管理、使用
进行社会监督。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活动方式由章程规定,其章程须报同级人民政
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和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
进行审计监督。各级社会保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和会计、统计
及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部门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向单位和被保险人公布养老金发放
情况,提供个人帐户有关信息和社会养老保险的咨询、查询服务。
  第三十一条 单位必须向被保险人如实公布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被保险人和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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