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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标准 ——SA8000 2001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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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给不符合提供及时、持续补救而实施的系统化改进或解决措施。
    6、利益团体的定义:
    关心公司的社会表现或受到公司社会表现所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7、儿童的定义:
    任何十五岁以下的人.若当地法律规定最低工作年龄或义务教育年龄高于十五岁,则以较高年龄为准.若当地法律规定最低工作年龄是十四岁,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8条有关发展中国家的例外规定,则以较低年龄为准。
    8、青少年工人的定义:
    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
    9、童工的定义:
    任何属于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的人所从事的劳动,除非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建议条款第146条。
    10、强迫性劳动的定义:
    任何人在任何受惩罚威胁下被榨取的非志愿性工作或服务或作为偿债方法的工作或服务。
    11、拯救儿童的定义:
    为了保障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的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行动。
    12、居家工人的定义:
    在直接或间接合同下,不在公司场地内为公司做工的人。不论由谁提供设备、原料或其它物料,只要提供了雇主界定的产品或服务并为报酬而做工的人。
四、社会责任之规定
    1.童工
    1-1公司不可雇用童工或支持雇用童工的行为。
    1-2若发现有童工,公司应该建立、纪录、保留旨在拯救童工的政策和程序,和有效的传达这些政策和程序给员工和其它利益团体,并且应该提供足够的支持来促使童工接受学校教育,直到他们超过儿童年龄为止。
    1-3公司应该建立、纪录、维持国际劳工组织建议条款第146条所涉及的旨在推广儿童教育和青少年工人教育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团体有效传达.政策和措施还应包括一些具体措施来保证在上课时间内不雇用童工或青少年工人,而且童工和青少年工人的每日交通(来回工作地点和学校)、上学和工作时间加起来不得超过十小时。
    1-4无论工作地点内外,公司不可置儿童或青少年工人于危险、不安全或不健康的环境 中。
    2.强迫性劳动
    2-1公司不可雇用或支持雇用强制性劳工的行为,也不可要求员工在受雇之时交纳(押金)或存放身分证于公司。
    3.健康与安全
    3-1公司应该考虑到产业中普遍认知的危险和任何特定的危险,而提供一个健康与安全的工作环境,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在可能条件下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作环境中的危害隐患,以避免在工作中或由于工作发生或与工作有关的事故对健康的危害。
    3-2公司应该指定一个高级管理代表,来负责所有员工的健康与安全,并且负责实施本标准中有关健康与安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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