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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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审查机构、企业、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3.4.3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封样品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封样品和检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3.4.4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机构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5 审定和发证
3.5.1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营业执照、《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3.5.2 审查机构根据每家企业所有上报材料的复核结果填写《审查意见书》。
3.5.3 审查机构将同批企业材料汇总复核的结果填写《审查报告书》。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将《审查报告书》、《审查意见书》、《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企业实地核查报告》、《检验报告》原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报送审查中心。
审查机构应当将企业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检验报告》等原始材料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为3年。
3.5.4审查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完成对上报材料的审查,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3.5.5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做出是否准予生产的决定,准予生产的,应当自做出准予生产的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不准予生产的,应当自做出不准予生产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5.6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以公告、网络(http://www.aqsiq.gov.cn)方式向社会公布获证企业名录。
4 审查要求
4.1 基本生产流程和关键工艺控制
4.1.1 压力锅基本生产流程
申证企业应制定生产流程,并制订相应的程序文件。
不锈钢压力锅生产流程(例旋合式压力锅):
铝压力锅生产流程(例旋合式压力锅):
4.1.2压力锅关键工艺控制
企业应对以下关键工艺制定控制程序,对关键工艺实施严格监控,并建立可追溯性记录。
(1)锅身拉伸的过程控制;
(2)锅盖弯牙的过程控制;
(3)表面处理工艺参数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