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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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2.5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情况。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开具不合格报告。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审查组提交整改报告。审查组长(或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成员)对企业的整改进行验证后,将审查材料上报审查部。
5.2.6 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应按不合格处理。
5.2.7 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6 产品抽样与检验
6.1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应根据《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抽样、封样规定》(见附件6)抽样,并填写抽样单一式四份。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6.2 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单位。
6.3 检验单位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见附件5)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四份。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6.4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抽样或检验应按不合格处理。
6.5对于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重新到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重新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无需重新交纳审查费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后,15日内通知该产品审查部,及时到企业重新抽样、封样,企业需重新交纳检验费用。如再不合格,2个月后重新提出取证申请。
7 审定与发证
7.1 证书填写方式:采用正本、附件的方式。正本中产品名称填写“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见附件,每个企业一张附件,其中产品明细一栏具体填写发证单元和产品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