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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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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3.2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

    3.3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见附件1);

    3.4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验设备(见附件2);

    3.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3.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3.7对于2002年3月15日以后建厂生产属于危险化学品范围的食品添加剂(详见附件1)的企业,还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部门颁发的批准书;

    3.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4号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6号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贸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4  申请和受理

    4.1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 《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仅经济联合体企业提交)(见附件3)一式三份;

    4.1.3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4.1.4 换证企业提交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4.1.5 条款3.2规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4.2 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规格,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2.4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4.3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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