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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认证实施规则──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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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认证产品标示的产品名称、规格类型及性能指标应与抽样检验报告/认证证书一致;
    3)认证产品的主要原辅材料、加工工艺等应与申报资料一致
    当有证据表明认证产品存在或可能存在不一致时,应对该产品抽取样本进行现场见证试验。样本应从生产线末端或成品仓库合格品中抽取。
    6.7.4产品监督检验
    每次的产品监督检验应对证书覆盖产品的1/2以上进行产品监督检验。
    产品监督检验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对其覆盖的所有产品检验一遍。
    承担产品监督检验的检测机构应满足GB/T1548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技术要求,认证机构应优先选择取得认可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监督检验工作。
    检测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
    认证机构可根据产品质量特性,按照《酒类产品认证目录》规定检验项目或全项目实施检验。当产品执行标准与《酒类产品认证目录》中规定的产品标准不一致时,认证机构还应对认证产品与执行标准的一致性进行验证。
    检验样本应在工厂成品仓库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
    6.7.5利用其他检验结果
    同6.2.3规定
    6.7.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获证后的监督结果由认证机构进行评价。
    评价合格者,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若在获证后监督时发现不符要求的,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7.认证证书
    7.1认证证书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认证机构制发
    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中国食品质量认证标志;
    2)申请人名称;
    3)认证产品名称、规格、商标或者系列名称;
    4)生产者名称、生产场所地址;
    5)认证模式;
    6)认证依据的标准或者技术法规;
    7)认证等级;
    8)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9)发证机构和证书编号
    7.2认证证书的保持
    7.2.1 证书的有效性
    证书有效期为3年。认证机构通过每年的监督来确保酒类产品生产质量的持续有效性。
    认证证书持有人拒绝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的,认证机构有权撤销其认证证书。
    7.2.2认证产品的变更
    获证产品的主要原辅材料、加工工艺或商标、名称、规格类型等变更,证书持有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认证机构对变更的内容及提供的资料进行评审,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抽样检验,如需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
    7.2.3认证范围的扩展与缩减
    7.2.3.1需要扩展的产品与已获得认证的产品为同一单元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检查扩展的产品与已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产品检验和(或)工厂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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