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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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并(a)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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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熏烤的产品应检验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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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白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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脂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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淀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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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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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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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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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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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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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依据GB2726、SB/T10280和GB2760等(五)发酵肉制品。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过氧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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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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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无机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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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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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总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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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亚硝酸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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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大肠菌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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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致病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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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净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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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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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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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依据《发酵肉制品检验方案》、企业标准等八、抽样方法根据企业申请取证产品品种,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按种类(咸肉类、腊肉类、风干肉类、中国腊肠类、中国火腿类、生培根类、生香肠类、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肉松类、肉干类、熏烧烤肉类、肉脯类、熟培根类、熏煮香肠类、熏煮火腿类、发酵香肠类和发酵肉类等)分别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 kg,每批次抽样样品数量为4kg(不少于4个包装),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九、其他要求(一)企业应建立产品销售明细记录并妥善保存;(二)车间工作人员须着洁净的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并佩带口罩,工作帽应罩住全部头发,工作服应定期清洗消毒。十、发酵肉制品检验方案(一)范围。本检验方案适用于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配以其他辅料,经修整、切丁、斩拌或绞制、灌装、发酵、凉挂、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非加热型可直接食用的发酵香肠;也适用于以带骨或去骨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配以其他辅料,经修整、腌制、发酵、凉挂、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非加热型可直接食用的发酵火腿;也适用于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配以其他辅料,经修整、腌制、发酵、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其他类非加热型可直接食用的发酵肉制品的发证检验。(二)技术要求。1. 指标
项 目
指 标
铅(Pb),mg/kg ≤
0.5
无机砷,mg/kg ≤
0.05
镉(Cd),mg/kg ≤
0.1
汞(以Hg计),mg/kg ≤
0.05
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kg ≤
3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
0.25
大肠菌群,MPN/100g ≤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