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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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企业生产调味料产品所用的原辅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相关规定,使用的食盐应符合GB5461《食用盐》的规定;所用的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必须符合SB10338标准要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一)固态调味料。1. 天平(0.1g);2. 分析天平(0.1mg);3. 干燥箱;4. 酸度计(pH0.01)(除香辛料外);5. 马弗炉(香辛料)。(二)半固态调味料。1. 天平(0.1g);2. 分析天平(0.1mg);3. 干燥箱;4. 索氏抽提装置(含油型);5. 酸度计(pH0.01)(除香辛料外)(非含油型)。(三)液体调味料。1. 天平(0.1g);2. 分析天平(0.1mg);4. 酸度计(pH0.01)。(四)食用调味油。1. 天平(0.1g);2. 分析天平(0.1mg);3. 干燥箱。即食类调味料(除调味油)生产企业还应具备:1.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2. 微生物培养箱;3. 生物显微镜;4. 灭菌锅。七、检验项目调味料产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固态调味料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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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净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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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水分(干燥失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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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料、调味料
4
食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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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料、调味料
5
氨基酸态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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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料、调味料
6
总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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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料、调味料
7
总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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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辛料
8
酸不溶性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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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辛料
9
总砷(以As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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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铅(以Pb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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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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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需要
12
菌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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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食类
13
大肠菌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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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食类
14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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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食类
15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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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固态调味料(含油型)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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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净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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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水分(干燥失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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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酸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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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过氧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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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芝麻酱
6
食用盐(氯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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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花生酱、芝麻酱
7
脂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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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花生酱、芝麻酱
8
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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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花生酱、芝麻酱
9
蛋白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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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花生酱
10
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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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花生酱
11
亚硝酸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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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添加腌腊制品和酱腌制品
12
总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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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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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黄曲霉毒素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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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花生酱、油辣椒
15
食品添加剂(苯甲酸、山梨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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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需要
16
菌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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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食类
17
大肠菌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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