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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味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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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4日,国质检监函[2003]516号)

糖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糖产品是指以甘蔗、甜菜为原料,经提取糖汁、清净处理和煮炼结晶等工序加工制成的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以及经进一步加工而成的冰糖(单晶冰糖、多晶冰糖)、方糖。糖的申证单元为1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糖及产品品种名称(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冰糖、方糖)。糖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3。


二、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当有甘蔗贮存场所(或甜菜窖)、生产辅料库、成品库,生产用厂房能满足糖汁提取、清净剂制取、糖汁清净、糖汁蒸发、蔗糖结晶分离、成糖干燥、包装以及成糖再加工、排放物处理的工艺要求。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储运设备;2.糖汁提取设备;3.糖汁清净剂制取设备;4.糖汁清净设备;5.糖汁加热蒸发设备;6.蔗糖结晶及分离设备;7.成糖筛选、干燥设备;8.成糖再加工设备;9.包装设备。

三、产品相关标准
糖应当符合下列标准规定的要求:GB13104-1991《白糖卫生标准》、GB317-1998《白砂糖》、GB1445-2000《绵白糖》、GB14964-1994《赤砂糖卫生标准》、QB/T2343.1-1997《赤砂糖》、QB/T1173-2002《单晶体冰糖》、QB/T1174-2002《多晶体冰糖》、QB/T1214-2002《方糖》。

四、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糖所用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甘蔗、甜菜原料应新鲜、无霉变腐烂,严格控制夹杂物。精制所用原料糖要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使用的加工助剂,如石灰、硫磺、磷酸等要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五、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生产糖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必备的产品出厂检验设备:
(一)绵白糖。
1.分析天平;2.分光光度计;3.电导仪;4.干燥箱;5.真空干燥箱;6.阿贝折光仪;7.酸度计;8.滤膜过滤器;9.显微镜。
(二)白砂糖。
1.分析天平;2.旋光仪;3.分光光度计;4.电导仪;5.干燥箱;6.阿贝折光仪;7.酸度计;8.滤膜过滤器;9.孔径试验筛(0.280-2.50mm)。
(三)赤砂糖。
1.分析天平;2.旋光仪;3.干燥箱。
(四)冰糖(单晶、多晶)。
根据出厂检验项目的具体要求,冰糖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相应的检验设备:1.分析天平;2.旋光仪;3.分光光度计;4.电导仪;5.干燥箱;6.阿贝折光仪;7.酸度计;8.滤膜过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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