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1567.1-2001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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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制动元件,气体或液体的管路不允许作为侧面防护装置。
5 关于某些特种结构车辆的补充规定
5.1 可伸缩式挂车压缩为最短时,侧面防护装置应符合第4章所有的要求;而在伸长后,应符合4.7和4.8的要求,4.4或4.5不需全部满足,只需满足其中任意一条;挂车伸长不应使装置沿长度方向产生间隙。
5.2 罐式汽车,即具有固定安装于车辆的封闭容罐,并备有用于装卸的软管或管路接口,为运输液态物料而专门设计的车辆,侧面防护装置除因操作功能而无法满足的规定外,应尽可能符合第4章的所有要求。
5.3 对于安装有伸缩支腿的车辆,允许侧面防护装置留出供支腿伸出的相应空隙。
5.4 对于安装有绳缆固定装置,具备卷扬输送功能的车辆,侧面防护装置允许留有供绳缆通过并拉紧的空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