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1567.1-2001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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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半挂车:若安装有支腿,则前缘位于支腿的中心横截面之后不大于250 mm处,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前缘到转向中心销位于最后位置时的中心横截面之间的距离不能超过2.7m。
4.4.2 当侧面防护装置的前缘位于开阔空间时,侧面防护装置的前缘应具有一个连续的、贯穿其整个高度的垂直构件;对于N2和风类车辆,该垂直构件的外侧面向内弯曲100 mm,垂直构件的前端面向后弯曲至少50 rnm,对于N3和0,类车辆,该垂直构件的外侧面向内弯曲100 mm,垂直构件的前端面向后弯曲至少100 mm。
4.4.3 对于N2和N3类汽车,若4.4.1.1中所述300 mm尺寸落在驾驶室区域,则前缘与驾驶室后壁板件间的间隙不超过100mm,若有必要,应向内弯成一个不大于45°的角度。此时4.4.2的要求不再适用。
4.4.4 对于N2和N3类汽车,若4.4.1.1中所述300 mm尺寸落在驾驶室以后,并且侧面防护装置的前缘向前延伸,进入到驾驶室区域,则前缘与驾驶室后壁板件间的间距不超过100 mm,必须满足4.4.3的规定。
4.5 侧面防护装置的后缘应处在最靠近它的轮胎周向切面之前300 mm的范围之内,该切面是与车辆纵向平面垂直的铅垂面。
4.6 侧面防护装置的下缘任何一点的离地高度不应大于550 mm。
4.7 侧面防护装置的上缘与其上部的车辆构件相距应不超过350 mm,该构件是指与切于轮胎外侧表面(不包括轮胎接触地面胀出的部分)的铅垂平面交割或接触的零部件。下述情况例外:
a)当4.7中所述平面没有与车辆构件相交,则装置的上缘应与货台平面持平或距离地面至少950mm高,视其小者而定;
b)当与4.7中所述平面相交的车辆构件距离地面超过1.3m,则装置上缘的离地高度不应小于950 mm:
c)针对集装箱运输或车厢可拆卸式结构专门设计制造的车辆,侧面防护装置的上缘允许按上述和b)确定,将集装箱和可拆卸式车厢视为车辆构件。
4.8 侧面防护装置应具有一定的刚度,固定牢固(不因振动而松动),除4.9中所述零部件外,应采用金属或其他适当材料制造。当用直径220 mm±10 mm的圆形平压头施以1kN的静压力垂直作用于该装置外表面的各部分时,其因受力而产生的变形应满足下述要求:侧面防护装置在最后250 mm段的变形量不超过30 mm;其余部分变形量不超过150 mm。
4.9 固定地安装在车辆上的各种设施,如备胎、蓄电池架、储气筒、燃汕箱、灯具、反射镜、工具箱等可以作为侧面防护装置的一部分,但其要满足本标准的要求。侧面防护装置与固定安装设施的间隙应符合4.2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