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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1567.1-2001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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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侧面防护装置应具有一定的刚度,固定牢固(不因振动而松动),除4.9中所述零部件外,应采用金属或其他适当材料制造。当用直径220 mm±10 mm的圆形平压头施以1kN的静压力垂直作用于该装置外表面的各部分时,其因受力而产生的变形应满足下述要求:侧面防护装置在最后250 mm段的变形量不超过30 mm;其余部分变形量不超过150 mm。

4.9   固定地安装在车辆上的各种设施,如备胎、蓄电池架、储气筒、燃汕箱、灯具、反射镜、工具箱等可以作为侧面防护装置的一部分,但其要满足本标准的要求。侧面防护装置与固定安装设施的间隙应符合4.2的要求。

4.10   制动元件,气体或液体的管路不允许作为侧面防护装置。

关于某些特种结构车辆的补充规定

5.1   可伸缩式挂车压缩为最短时,侧面防护装置应符合第4章所有的要求;而在伸长后,应符合4.7和4.8的要求,4.4或4.5不需全部满足,只需满足其中任意一条;挂车伸长不应使装置沿长度方向产生间隙。

5.2     罐式汽车,即具有固定安装于车辆的封闭容罐,并备有用于装卸的软管或管路接口,为运输液态物料而专门设计的车辆,侧面防护装置除因操作功能而无法满足的规定外,应尽可能符合第4章的所有要求。

5.3   对于安装有伸缩支腿的车辆,允许侧面防护装置留出供支腿伸出的相应空隙。

5.4   对于安装有绳缆固定装置,具备卷扬输送功能的车辆,侧面防护装置允许留有供绳缆通过并拉紧的空隙。

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               GB 11567.1-2001

    Motor vehicles and trailers-Lateral             代替GB 11567-1994部分内容

         protection requirements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的技术要求,以有效地保护无防御行人,以免其跌于车侧而被卷入车轮下面。

    本标准适用于N2、N3、O3和O4类车辆,但本标准不适用于:

    ——半挂牵引车;

    ——为搬运无法分段的长货物而专门设计和制造的特殊用途车,如运输木材、钢材棒料等货物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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