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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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食品企业应当生产经营符合营养要求的食品,加强食品生产、保存和运输过程等环节的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 食品企业应当对营养标签的真实性负责,配备专业人员负责营养标签的制作和审核。食品出厂前应当对标签标示内容进行核查,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十九条 由于虚假或者错误的营养标签对消费者产生误导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规定如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解释。 附件:1.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 2.中国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 3.食品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