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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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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是指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第十条 营养标签中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声称的营养成分的功能作用有公认的科学依据,并具有营养素参考值(NRV);    (二)产品中被声称的营养成分含量应当符合《食品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准则》的要求和条件;    (三)应使用《食品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准则》的相关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第十一条 营养标签的标示应当真实、客观,不得虚假,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任何产品标签标示和宣传等不得对营养声称方式和用语进行删改和添加,也不得明示或暗示治疗疾病的作用。    第十二条 根据科学发展和实际情况需要,卫生部负责调整食品营养标签所涉及的营养成分标示、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 食品营养标签格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营养成分标示内容应当以一个“方框表”形式表示,营养成分表的方框可为任何尺寸,方框可以设置为与包装的基线垂直。基本格式按照《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的规定;    (二)营养成分标示内容必须标示于包装的醒目位置;    (三)包装可用标签主面积小于20平方厘米(cm2)或特大规格包装也可使用横排(水平)标示;    (四)营养标签的字体和颜色要求清晰,但营养声称的字体不得大于产品的一般名称和商标;    (五)营养成分应当按照《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的规定顺序标示,当标示的营养成分较多时,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应当醒目;    (六)如有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营养标签,但内包装物(或容器)上必须标明每份净含量。    第十四条 营养标签应当使用中文。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的,其内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外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第十五条 食品营养标签中标示的数值,可以通过食物成分计算或者产品检测获得。计算的记录或者检测报告应当完整和真实,以备核查和溯源。    第十六条 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不标示营养标签:    (一)食品每日食用量不足10克(g)或10毫升(ml);    (二)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    (三)包装的总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cm2)的食品;    (四)现制现售的食品;    (五)酒精含量大于等于0.5%的产品;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定可以不标示标签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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