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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板厂记录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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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记录的填写要求


4.2.1记录可以采用书面和电子媒体,如硬盘、磁带、磁盘、光盘等其他媒介;


4.2.2记录填写必须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应当及时,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晰,当笔误时,应由记录人或授权人按《文件和资料管理程序》执行;


4.2.3记录必须用规定的文字符号和标准单位;


4.2.4具有永久性保存价值的OHS记录必须用碳素笔填写;


4.2.5记录中要求的签字或盖章必须是全名,并注明日期,一般不许代签;


4.2.6记录要可追溯相关的活动。


4.3记录的收集


4.3.1记录由各单位按日、月、季、年或某项活动结束后进行收集并交记录管理人员;


4.3.2记录应及时按记录形成的时间、规律和有机联系进行分类、整理;


4.4记录的编目


4.4.1记录按《文件和资料管理程序》中关于记录的编码方式统一进行编目;

4.4.2编目的内容:记录名称(题目)、记录单位(责任者)、编号、保管期限、编制日期、保密级别、并编制案卷号、填写封面;


4.4.3归档记录的装订、编目,由形成单位或部门负责;


4.4.4其它记录,各单位按时装订成册,进行编目,自行保存,以备查阅。


4.5记录的管理


4.5.1各部门应明确记录的保管人员和适宜的保存地点,对其保存的环境要经常检查,确保记录保存良好,避免损坏、变质或遗失;


4.5.2建立《记录清单》和索引,并上报安全环保部,以便于查阅;


4.5.3安全环保部将各单位、部门所有与OHS管理体系有关的记录汇总,并编制OHS体系《记录清单》和索引;


4.5.4计算机内的记录,要有备份,为防止原始记录丢失必须设置计算机病毒防火墙。各种电子媒体记录不得随意复制、拷贝。如需复制、拷贝须经该单位领导同意。


4.5.5具有法律效力的记录需长期保存。


4.6记录的查阅、借阅


经记录保存部门负责人同意,可在记录保存部门查阅所需记录,如需借阅时,应填写《记录借阅登记表》经双方负责人同意、登记并限期归还。


4.7记录的处置


凡超过保存期的记录,由责任部门记录管理人员填写《记录处置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按《文件和资料管理程序》统一处置,并填写《记录销毁登记表》。


4.8生产安保科将定期、不定期对OHS相关记录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项按《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管理程序》执行。


5. 相关文件


5.1《协商与信息交流管理程序》             


5.2《文件和资料管理程序》                 


5.3《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6. 记录


6.1《记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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