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炉工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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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定期排污:主要是排除炉内所形成的沉淀物和迅速调整炉内的含盐量及碱度,以补充连续排污的不足,水位超过正常水位应进行排水,保持正常水位。
3.5.3在碱度未超过45°C情况下,每班应进行定期排污一次。
3.5.4排污时要注意水位变化,排污不得超过水位计的100毫米,速度不宜快,操作人员不得离开现场,禁止两台炉同时排污。
3.6停炉一周以上必须将炉内的燃料用完
3.6.1若短期停炉,只须关闭输煤闸板即可。
3.6.2降低炉排的速度,同时降低鼓风及引风量。
3.6.3将煤斗煤全部用完,煤排上的煤燃尽,停止鼓风,将炉烟转向直通烟道,关闭省煤器的烟道挡板,打开各风室的门盖,改为自然通风。
3.6.4随着负荷降低,应注意调整给水,保持正常水位,并将自动给水关闭,改为手动调整。
3.6.5炉内气压低于运行压力时,应关闭主气门和自用蒸气门,使炉温和压力逐渐下降。必要时,往炉内注水和少量排污,但不应使锅炉急骤的冷却。
3.6.6在停炉两小时后,炉水温度低于70°C以下时,将炉水全部放出,同时进行停炉期间的保护工作。
3.6.7如用作备用炉时,应紧闭炉门停止送风,每班吹火一次。
3.6.8如遇锅炉缺水、锅炉满水、全部给水设备、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不能保证给水,全部失灵时,炉管爆炸,严重漏水,局部损坏破裂,威胁设备及运行人员安全时,燃烧室、烟道和制粉系统产生强烈的爆炸时,需采取紧急停炉。
4.相关程序
《三级危险点巡回检查控制程序》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控制程序》
5.相关文件
《二级危险点各级领导检查记录表》
《班组安全员日查记录》
《技安员安全周查记录》
《安全检查表》
《锅炉运行日志》
6.更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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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处数
更改文件号
更改人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