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备案暂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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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受理有关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活动的申诉和投诉,负责调解并处理纠纷。
第十四条 申请机构申请备案时应缴纳备案申请费。获准备案机构每年应交纳管理费用。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 申请费和管理费收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文件目录:
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备案申请表
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备案登记表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登记表
环境管理体系咨询业务范围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