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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备案暂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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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 获准备案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并保持相应的咨询能力。 

第九条 获准备案机构及其咨询人员不得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活动) 

第十条 获准备案机构须在其业务范围内进行咨询活动。需变更其咨询业务范围时,应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 

第十一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备案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对获准备案机构的咨询能力保持程度进行证实或评审,以验证获准备案机构持续满足备案要求。 

第十二条 对擅自变更备案批准的咨询业务范围或经证实评审不合格的获准备案机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能改正的,取消其备案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受理有关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活动的申诉和投诉,负责调解并处理纠纷。 

第十四条 申请机构申请备案时应缴纳备案申请费。获准备案机构每年应交纳管理费用。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 申请费和管理费收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文件目录:
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备案申请表
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备案登记表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登记表
环境管理体系咨询业务范围一览表 


中国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备案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的管理,规范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工作,保证咨询工作的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活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备案,并接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备案程序 

第三条 申请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备案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是独立法人资格组织的一部分; 

二、专职人员中有5名以上经国家注册的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 

三、具备开展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活动所需的资金、设施及技术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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