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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超标适用法律的探讨

最近更新:2014/5/7 | 人气: 23675

  ③法律对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作出了专门的章节规定。第二十四条是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管理的规定,也就是对老的用人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的目的是为了消除或减少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因此,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治理后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如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就可依法查处。
  
  3适用第六十五条第五项应注意的问题
  ①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至少2次。第1次监测结果是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线索,第2次监测结果是确定用人单位采取相应治理措施后,是否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当然第2次监测必须是监督监测。
  ②要有足够的整改治理时间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线索后,必须要给用人单位留有足够的整改治理时间,并要有督促用人单位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的卫生监督意见书。在第2次监督监测时必须要取得用人单位已经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的证据材料,如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照片等。第2次监督监测结果仍然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检测检验报告书宜以送达回执签收,告知用人单位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否则应负相应法律责任的事项,并做好询问笔录。
  ③监督检查
  第2次监督监测结果送达后,可择期对用人单位生产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如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又不进行治理的,才可以给予警告,责令立即改正的行政处罚。这里边作出“立即改正”,而不是“限期改正”,是因为我们警告的指向是用人单位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行为,而不是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事实。即在用人单位未经确认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前,不得继续从事存在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而且,《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也明确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如果“限期改正”有放任危害继续之嫌疑。
  ④发现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线索后,如果说用人单位不采纳卫生监督部门的意见,不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则不宜适用本条第五项,而应适用本条第二项关于“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或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而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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