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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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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二)制定应急计划,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部门备案;   (三)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四)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五)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组织整改。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监督和检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督促并协助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整改。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应负责处理、协调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和整改中的重大问题,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签发《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      第四章 整 改      第十七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单位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   第十八条 对在短时间内即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隐患,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可按有关法律规定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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