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GB10055-1996)
12 导轨架的附着
12.1 导轨架的高度超过最大独立高度时应设有附着装置。
12.2 升降机运动部件与建筑物和固定施工设备(如脚手架等)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25m。
13 电气
13.1 升降机应有主电路各相绝缘的手动开关,该开关应设在便于操作之处。开关手柄应为单向打开接触器,在"关"的位置上可以锁住。
13.2 电路中应装有保险丝或断路器,电缆和电线在升降机工作中应防止机械损坏,电缆在吊笼运行中应自由拖行不受阻碍。
13.3 电气设备应防止外界干扰及雨、雪、混凝土、砂浆、尘埃等物质的影响。在需要排水的地方应设有排水孔。
13.4 升降机结构、电动机和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接地,接地电阻不超过4Ω。
13.5 当接地出现故障时,主控制电路和其他控制电路中断路器应自动切断。
13.6 上、下接触器应电气联锁。
13.7 吊笼应设有检修或拆装时在顶部使用的控制盒。对多速升降机只允许吊笼以低速运行。在使用吊笼顶部控制盒时,其他操作装置均不起作用,但吊笼的安全装置仍起保护作用。控制盒应安装非自行复位的急停开关,任何时候均可切断电路停止吊笼的运行。
13.8 在操作位置上应标明控制元件的用途和动作方向。
13.9 在施工升降机安装高度大于120m并超过建筑物高度时应安装空中障碍灯。
13.10 电气及电气元件(电子元器件部分除外)的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0.5MΩ,电气线路的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MΩ。
13.11 电气线路的安全触点的绝缘电压,当外壳保护等级在IP4X以上时为250V;当外壳保护等级小于IP4X时为500V。
13.12 在多重触点的情况下,触点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m。
13.13 触点及导体材料的磨损不应导致触点短路。
13.14 电路应设有相序和断相保护器及过载保护器。
13.15 任何电气设备都不应与电气安全装置并联,同时内部或外部的感应电流都不应影响电气安全装置的正常工作。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部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机械与车辆技术标准归口单位北京建筑机械综合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所、北京京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建筑机械综合研究所共同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东红、陈德清、国麟岩、陶行。
本标准1988年12月首次发布。
更新时间:2016/11/15 8:5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