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生产设备 production facilities
生产过程中,为生产、加工、制造、检验、运输、安装、贮存、维修产品而使用的各种机器、设施、装置和器具。
3.2 安全卫生防护装置 safety and health guard device
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生产过程和设备安全卫生作用的附属物件或设施。
4 基本原则
4.1 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可靠性。在按规定条件制造、运输、贮存、安装和使用时,不得对人员造成危险。
4.2 生产设备正常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不应向工作场所和大气排放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有害物质,不应产生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噪声、振动、辐射和其他污染。对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必须在设计上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护。
4.3 设计生产设备,应体现人类工效学原则,最大限度地减轻生产设备对操作者造成的体力、脑力消耗以及心理紧张状况。
4.4 设计生产设备,应通过下列途径保证其安全卫生:
a. 选择最佳设计方案并进行安全卫生评价;
b. 对可能产生的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c. 在运输、贮存、安装、使用和维修等技术文件中写明安全卫生要求。
4.5 设计生产设备,当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与经济效益发生矛盾时,应优先考虑安全卫生技术上的要求,并应按下列等级顺序选择安全卫生技术措施:
a. 直接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一生产设备本身应具有本质安全卫生性能,即保证设备即使在异常情况下,也不会出现任何危险和产生有害作用;
b. 间接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一若直接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时,则必须在生产设备总体设计阶段,设计出其效果与主体先进性相当的安全卫生防护装置。安全卫生防护装置的设计、制造任务不应留给用户去承担。
c. 提示性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一若直接和间接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时,则应以说明书或在设备上设置标志等适当方式说明安全使用生产设备的条件。
4.6 生产设备的规定的整个使用期限内,匀应满足安全卫生要求。对于可能影响安全操作、控制的零部件、装置等应规定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的可靠性指标。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更新时间:2016/9/20 14:3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