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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

【咨询内容介绍】

5.3.2.3 多现场审核与抽样
a) 当组织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活动和危害的多个现场时,认证机构可采用抽样对这些现场进行审核。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对不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活动和危害的多个现场采用抽样进行审核。
b) 当组织有多个现场时,认证机构的相关程序应能保证在最初的合同评审阶段尽可能地识别出各个现场的差异,为审核是否采用抽样以及抽样水平的确定提供基本依据。
c) 认证机构应具有在多现场下进行审核并保证抽样方案可信度的文件化的程序。这些程序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规定方法以使认证机构证明:同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管理了全部现场的活动并在全部现场有效运行;
2) 如对多现场的组织采用抽样进行审核,抽样的样本规模应符合下述d)的规定。其中一部分样本应按下述e)的要求选择,另一部分是非选择性的,以使不同的现场被选取,同时不排除随机抽样;
3) 每次认证审核都应审核多现场组织行使统一中央职能的总部。监督审核应包括对总部的审核。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认证机构的抽样方法,监督审核应覆盖组织的所有现场;
4) 对于认证证书覆盖多现场的组织,如果在其总部或某一现场发现的不符合,纠正措施的程序应适用于认证证书覆盖的所有现场。
d) 认证机构对多现场的组织采用抽样进行审核,抽样的样本规模应为:
1) 首次审核:样本规模宜不少于现场总数的30%;
2) 监督审核:样本规模应不低于首次审核样本规模的60%;
3) 复审:样本规模应与首次审核样本规模相同,但当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在三年中被证明有效时,样本规模可是首次审核样本规模的80%,另外还应对总部进行审核。
e) 认证机构对多现场的组织采用抽样进行审核,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现场作为样本,并至少考虑了以下因素:
1)集中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的结果及前次认证审核的结果;
2)管理评审的结果;
3)对组织现状的了解程度和职责的重复性;
4)现场规模和复杂程度的显著差异;
5)轮班情况;
6)活动和运行方式的变化;
7)组织人员在现场的分布情况;
8)危害及其影响和风险程度高低;
9)法律法规要求的不同;
10)相关方的意见和投诉及纠正预防措施方面的记录;
11)地域上的分布和与周围环境可能发生的相互作用;





更新时间:2016/9/20 9: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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