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劳动关系结束分类
一、解除劳动合同
(一)协商解除
(二)单位解除
1.员工过失性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员工非过失性解除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裁员
(三)员工解除
1.主动解除
2.被动解除
3.协商解除
二、终止劳动合同
1.员工终止
2.单位终止
3.法定不终止
三、终止劳动关系
第二篇 单位权利篇
1.竞业限制
2.服务期
3.提前通知期
4.保密
5.工作移交
6.员工赔偿
7.特殊待遇
8.归还财物
9.承担违约金
10.解除/终止权
第三篇 单位义务篇
1.工资结算及经济补偿
2.离职证明
3.档案转移
4.社保转移
5.劳动合同保存
6.离职体检
7.工伤员工
8.竟业限制补偿
9.通知工会
10.医疗补助费
第四篇 风险应对篇
1.员工反悔
2.员工患病
3.表见代理
4.离职面谈
5.员工借款
6.员工持股
7.提成
8.带薪年休假
9.员工恶意评论
10.员工投诉、举报
朱士贵先生 (劳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达律师事务所咨询顾问、律师)
中国第一家专注雇主方服务的劳动法与员工关系解决方案提供商、2014-2015大中华区最佳劳动法咨询与服务机构——劳达咨询公司/劳达律师事务所咨询顾问、律师。
朱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首批取得企业法律顾问、人才中介师、人力资源管理证书;获得经济师(人力资源)、法律职业资格。
曾在央企、外企、民企、上市等不同性质公司担任人力资源经理与法务经理职务,从事劳动法律和人事管理工作20多年,擅长处理劳动与人事相关领域的法律事务与管理事务,如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劳动风险预防与化解,劳动纠纷谈判与解决、劳动过程管理与控制等领域。
曾应诉劳动争议案件500余起,解决合同纠纷100多件,审核合同约4000篇,处理内部劳资纠纷上千人,积累了丰富的诉讼与非诉讼类案件的办理经验。在全国各地讲授劳动法律课程数百场,授课形式多以案例为主,深受学员好评。
曾在《青年报》、《新人力》、《组织人事报》等报刊发表文章数篇。
总裁、人事总监、法务总监、人事经理等企业中高管
更新时间:2018/7/12 17:1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