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盘查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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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溫室氣體排放源鑑別及排放量計算
4.5.1 基準年設定與調整
a)基準年設定:以盤查作業開始之2009年度為基準年。
b)基準年調整原則:依據以下原則(節錄自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辦理。
• 當排放源的所有權⁄控制權發生轉移時,基準年的排放量應進行調查。
• 當計算方法有所改變,進而導致在計算溫室氣體排放數據有重大變動時(5%),基準年
排放量應隨之調整。基準年排放量的調整應溯及既往,以允許公司進行特殊的變動調整。
4.5.2溫室氣體排放源範疇界定
每年3月依「公司溫室氣體排放源盤查資料系統」中之「公司溫室氣體排放源鑑別表」
由推行委員進行公司所有溫室氣體排放源之清查與範疇界定,範疇界定原則(節錄自溫
室氣體盤查議定書)如下:
制定日期
2010年3月15日 温室气体盘查管理程序
版本
V1.0 頁次
3/5 文件編號
a )範疇1:溫室氣體的直接排放
範疇1針對直接來自於報告公司所擁有的或控制的排放源,範疇1的排放主要為下列
活動所產生的:
• 電力、熱或蒸汽的產出
• 物理或化學製程2,如水泥、酸及氨氣的製造
• 原料、產品、廢棄物與員工的交通運輸,如移動燃燒源,像是卡車、火車、船舶、
飛機、巴士及一般汽車
• 逸散性排放源:故意的或非故意的釋放,像是從裂縫或密接處的滲漏、從煤礦中排放出的沼氣、從空調設備中逸出的HFC,及在輸油過程中所發生的滲漏。
b)範疇2:來自於進口電力、熱或蒸汽的溫室氣體排放
範疇2計算的是與進口或外購電力、熱或蒸汽產生有關的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因出口外售電力、熱或蒸汽的產生所造成的排放應該在有輔助資訊的情況下分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