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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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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进入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8.4  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8.5  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8.6  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

8.7  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9  消防措施

9.1  根据危险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药剂。并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和专职的消防人员。

9.2  贮存化学危险品建筑物内应根据仓库条件安装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

9.3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内,如条件允许,应安装灭火喷淋系统(遇水燃烧化学危险品,不可用水扑救的火灾除外),其喷淋强度和供水时间如下:

       喷淋强度              15L∕(min·m2);

       持续时间              90min

10  废弃物处理

10.1  禁止在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10.2  泄漏或渗漏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

10.3  按化学危险品特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11  人员培训

11.1  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11.2  对化学危险品的装卸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11.3  仓库的消防人员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识之外,还应进行在危险品库工作的专门培训,使其熟悉各区域贮存的化学危险品的种类、特性、贮存地点、事故的处理程序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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