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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人保护规定和未成年人就业特殊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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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情节恶劣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对使用童工的有关责任人员,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对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违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保护规定和违反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的罚款具体项目标准为:   违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保护规定:   1、《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一)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童工的;(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三)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四)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出具假证明的。   3、《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个人,罚款标准如下:(一)使用童工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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