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首页 >> 认证知识 >> 社会责任验厂 >>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3页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最近更新: | 人气: 8849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犯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各级工会组织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略)
  附件二:未成年工登记表(略)

转载请注明:http://www.cniso.com.cn/book-6404/




相关资料下载

最新发布认证知识

咨询热线:
13925768373
13925767953
13925760773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