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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监督与维权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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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按照《劳动法》、《工会法》、《妇女儿童权益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6.3.5.1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公司每年为女职工进行一次体检。


6.3.5.2公司女职工在孕期、经期、产期、哺乳期,禁止安排其重体力作业、夜间严禁安排值班。


6.3.6行政保卫部每年根据《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办法制定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体检并组织实施。工会监督落实。


6.4维护和监督整改


6.4.1制止各类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6.4.1.1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6.4.1.2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6.4.1.3工会有权制止企业不提供劳动保护条件、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利益等情况。


6.4.2公司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组,每半年组织检查一次,组织职工代表和检查组成员巡视工地,监督检查《集体合同》条款履行情况,并将履行情况分别在每半年一次双方代表联席会上进行通报;职工代表大会对集体合同实行民主监督,一般每年向职代会报告一次履行情况,听取代表们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由集体合同监督检查组反馈机关职能部门整改落实。


6.4.3公司工会组织施工、质量、技术、安全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劳动竞赛检查,对违反劳动保护条款的,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发动职工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对劳动竞赛前三名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对整改和奖励结果上报集团工会,并存档。


6.4.4对违反法律法规、不符合劳动安全健康标准的问题,工会应提出整改意见或要求企业限期解决。


6.4.5工会信息按《信息交流程序》规定及时收集、交流,做好交流记录,上传下达,需要时代表员工与公司分管领导进行协商。


6.4.6工会通过每年两次的职代会、不定期的员工座谈会或以其他形式(如问卷等),组织员工参与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协商与交流,就作业场所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的改善、危害因素及其控制、影响作业场所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的任何变化,对体系运行的管理和相关问题进行协商与沟通,对职代会和员工的建议由相关人员予以登记、记录,并责成有关部门处理。


6.4.7在公司召开职代会期间,职工代表针对公司和本单位改革、生产经营、生活福利、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等方面情况提出提案,由公司职代会提案工作小组整理、归纳后,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批示,转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落实。提案落实情况应在下次职代会上报告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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