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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监督与维权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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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3工会在劳动合同的签定过程中就企业用工、劳动关系确立、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职业健康安全、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事项,与企业进行协商。


6.1.2工会应参与企业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方案的制定。


6.1.3工会应参与职工因工伤亡和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负责开展、组织职工群众对本单位职业病的预防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6.1.4劳动争议与调解


6.1.4.1公司工会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项目经理部(分公司)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


6.1.4.2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指导基层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并收集所发生的劳动争议的原始材料及调解处理结果,呈报上级并存档。


6.2教育、宣传和协助


6.2.1公司工会每年组织工会干部(含兼职)及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进行一次劳动保护知识的学习、培训,并做好记录。


6.2.2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工会每年对本单位的专(兼)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组织学习、培训,并做好记录。


6.2.3项目经理部(分公司)生产班组,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劳动保护教育,预防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知识的学习,并做好记录。


6.2.4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女职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劳动保护知识教育,每年组织一次有关知识讲座或培训,并做好记录。


6.2.5公司工会协助行政保卫部、安全管理部开展各类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群众性预防活动。


6.3监督和检查


6.3.1监督和检查的范围:本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的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进工程三同时落实情况;劳保用品发放、职工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治、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落实情况。


6.3.2公司工会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布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的通知,根据公司施工生产情况,制定加强劳动保护工作的责任制,并监督落实情况。


6.3.3公司成立以公司工会主席为主任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工会,项目经理部(分公司)相应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各生产班组(含外施队班组)设劳动保护检查员。


6.3.4公司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定期对项目经理部(分公司)进行抽查,填写公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监督检查登记卡》;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对本单位施工现场等进行检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要坚持跟班检查,填写《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监督检查登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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