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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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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强制检验、与企业的检验能力比对工作。检验机构承担单位另文公布。

    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在审查机构的配合下对企业进行实施细则宣贯;组织企业实地核查;汇总企业申请及审查材料;生产许可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2.6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3  生产许可程序

3.1  申请和受理

    3.1.1 申请生产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3.1.1.1 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3.1.1.2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1.1.3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1.1.4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1.1.5 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3.1.1.6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1.1.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1.1.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3.1.2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除特别规定外,均为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存一份,审查机构存一份,审查中心存一份):

    3.1.2.1《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3.1.2.2 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3.1.2.3 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自我声明》;

    3.1.2.4 企业生产管理制度清单;

    3.1.2.5 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

    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的内容应包括产品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使用环境、使用温度等文字、图示及警示内容;

    3.1.2.6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1.3 申请和受理

    3.1.3.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并于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未告知企业的,视为受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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