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T 6327—1996 载重汽车轮胎强度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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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 T 6327—1996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日本工业标准 JIS D4230—1986 汽车轮胎强度试验部分,对 GB / T 6327—86 《载重汽车轮胎强度试验方法》进行修订的,在主要技术内容上与该标准等效。
通过修订尽可能使我国载重汽车轮胎质量性能的检验与国外先进标准靠拢,以尽快适应国际贸易、技术和经济交流的需要。
本标准与日本工业标准的差异:
依据 JIS D4230—86 对 GB / T 6327—86 进行修订时,既采纳了日本标准中科学合理的部分,也保留了实践证明符合我国国情的内容。本标准与日本工业标准的主要差异有:
( 1 )根据我国载重汽车轮胎以层级( PR )表示轮胎负荷能力的现状,本标准未列入 JIS 标准中有关负荷指数的注释。
( 2 )增加了试验过程校正气压的要求。
( 3 )增加了压头触及轮辋,轮胎未损坏也未达到规定最小破坏能值的点,视为达到最小破坏能,且不作为平均值的计算点的规定。
( 4 )增加了采用自动计算破坏能装置时,在达到规定值后,应立即停止压入轮胎的规定。
( 5 )增大了轮辋名义直径 ≥16 英寸、单胎负荷> 1500kg 的轻型载重汽车轮胎用的压头直径,由 19mm 改为 32mm 。
( 6 )增加了无内胎轮胎允许装入内胎进行试验的规定。
本标准与原标准的差异:
( 1 )根据载重汽车轮胎发展的需要,增加了轮胎断面高宽比< 80 %的轻型载重汽车轮胎的技术要求。
( 2 )增加了试验过程校正气压的要求。
( 3 )增加了压头触及轮辋,轮胎未损坏,也未达到规定最小破坏能值的点,视为达到最小破坏能,且不作为平均值的计算点的规定。
( 4 )增加了采用自动计算破坏能装置时,在达到规定值后,应立即停止压人轮胎的规定。
( 5 )增大了轮辋名义直径 ≥16 英寸、单胎负荷> 1500kg 的轻型载重汽车轮胎用的压头直径,由
19mm 改为 32mm 。
( 6 )破坏能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J (焦耳)。
( 7 )轮辋名义直径 ≤10 英寸的微型载重汽车轮胎,改用 3 个等分间隔点进行试验。
( 8 )增加了无内胎轮胎允许装入内胎进行试验的规定。
( 9 )取消了每点的破坏能值不能低于规定的最小破坏能的要求。
本标准自生效之日起,代替 GB / T 6327—86 。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轮胎轮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桦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