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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环认证(HJ571-2010)-人造板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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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人造板及其制品(HJ 571-2010

序号

名称

摘要

备注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人造板、地板、墙板等产品(主要包括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及其表面装饰板等)

 

2

基本要求

1、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关的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2
、生产企业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污染排放物标准
3
、生产企业应加强清洁生产工作

 

3

技术内容

原料的来源和处理的要求
1
、木材原料应符合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的规定
2
、进口木材应来自于可持续森林,国产木材应符合我国林业法的规定
3
、木材和其他非木材植物原料处理过程不得使用有机卤化物、煤焦油、杂酚油、有机锡化合物、铬和砷化合物

 

胶粘剂和涂料的要求
1
、产品使用的胶粘剂应符合HJ/T 220的要求
2
、地板产品使用的涂料应为紫外光固化涂料
3
、除地板外其他产品使用的涂料,水性涂料应符合HJ/T 201的要求,溶剂型涂料应符合HJ/T 414的要求

HJ 2541-2016代替HJ/T 220-2005
HJ 2537-2014
代替HJ/T 201-2005

产品的要求
1
、产品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的释放率不得超过0.5mg/(m2.h)(72h)
2
、纤维板、刨花板、胶合板、细木工板、单板饰面等产品中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0.12mg/m3

1、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检测按照附录A的方法进行测试
2
、甲醛释放量按照GB 18580-2001的气候箱法进行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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