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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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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装卸时应做到轻装轻放,重不压轻,大不压小,堆放平稳,捆扎牢固。


3.5.4人工搬运、装卸物件,应视物件轻重配合人员,杠棒、跳板、绳索等工具,必须完好可靠。多人搬运同一物件时要有专人指挥,并保持一定间隔,一律顺肩,步调一致。


3.5.5堆放物件不许歪斜,高度要适当,对易滑动件要用木块垫塞,不准将物件堆放在安全道内。


3.5.6用机动车辆装货物时,不得超载、超高、超长、超宽,如遇必须超高、长、宽装运时,应按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要有可靠的措施和明显的标志。


3.5.7装车时,随车人员要注意站立位置,车辆行驶时,不准站在物件和前栏板之间,车未停稳不准上下。


3.5.8装卸货物时绳索应挂在规定吊点,起吊装箱件时,应先检查箱底是否牢固完好,按吊线标志吊挂,并经试吊确认稳妥后方可起吊。


3.5.9使用卷扬机,钢管滚动滑移货物时,要有专人指挥,路面要坚实可靠,绳索套结要找准重心,保持直线引进,有棱角快口处应设衬垫,刹车或下坡应加保险绳,货物前后和牵引钢丝绳边不准站人。


3.5.10装运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严禁与其它货物品混装,要轻搬轻放,搬运场地严禁吸烟与明火,车箱内不准坐人。


3.5.11装卸时,应根据吊位变化,注意站立位置,严禁站在吊物下面。


3.5.12铁路车辆装运物件,不得超过车厢允许高度及宽度,铁路两旁一米五以内,不得堆放装卸物件,不准在车厢底下和顶上休息。


3.5.13在高栏板车厢装卸货物驾驶员无法看清车厢内的指挥信号时,应设中间指挥,正确传递信号。

3.6铁路行车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3.6.1厂内铁路行车应服从铁路调度人员指挥,监守岗位,工作中不准饮酒、睡觉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并服从公司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有关人员的指导。


3.6.2行车人员均应遵守下列行车速度的规定:


a.区干线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b.道口、叉道口、曲线等处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厂区干线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c.库内线、车间线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


d.起动、挂车终点必须缓慢。气候不良、视线不清时,应减速行驶。


3.6.3信号、旗语、道路状况不明确,视线不清,或发生事故时应停车处理请示或停车待命,不准冒然行车。

3.7蒸汽和电瓶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3.7.1操作者必须掌握机车结构、性能,熟悉铁路运输规程及铁路行车人员一般安全规定,经考试合格,凭证驾驶,不准光背赤脚操作。


3.7.2出车前必须检查信号、刹车装置、油料、压力表、照明器具、缓冲装置等重要部件是否良好,安全阀应做到定期校验,确保灵活有效。如有不良,排除后才能出车。灭火器材必须完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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